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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占刚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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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3 10:29:16 打印 字号: | |

[前言]:

做好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把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置入司法大调解格局,不断建立完善调解规范,积极探索刑事案件和解的结案方式,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密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有效司法手段,是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

[案情]: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立民,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农民。

被告人黄占刚,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13时许,黄占刚与黄立民因宅基纠纷发生吵打,被告人黄占刚用砖击打黄立民头部,致其右颞硬膜外血肿,左眼眶内侧壁骨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立民的损伤为重伤。

[判决]:

    因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主动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占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调解过程]:

鉴于本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且前后为邻。办案法官从乡情民理入手,在努力做好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基础上,悉心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因两家因宅基纠纷积怨较深,以前曾发生过多次吵打,调解初起阶段,双方各不相让。被害人要求重判,而且要求赔偿十万元。被告人坚决不赔,声称“即使做十年牢,也不赔一分钱”。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才是达成和解的关键,打架起因是宅基,解决问题也应从宅基入手。为此,法官们不厌其烦的到当事人家中,邀请所在村委会民调主任、村干部一起做思想工作,并将双方召集到一起,就如何解决宅基纠纷避免再发生矛盾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法官又引导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登门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全家的谅解。被害人主动写出了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书,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之意。

[效果]

最后,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了从轻处理,采取了缓刑。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坐在一起,吃了一顿“和好饭”。双方均表示对审判结果满意,所在村委会和当地群众也对法庭工作给予好评。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部分调解成功,实现了审判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良好统一。

责任编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