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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法院首例适用新民诉法确认人民司法调解协议案件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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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2 11:07:09 打印 字号: | |

定州法院首例适用新民诉法确认人民司法调解协议案件成功结案

近日,定州法院对瓮甲与瓮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以(2013)定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定州市某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申请人瓮甲与申请人瓮乙之间的纠纷经定州市某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瓮乙欠瓮甲工程款扣除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及扣除瓮甲欠瓮增坡的人工费后,瓮乙再一次性给付瓮甲工程款贰拾壹万元整,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某酒店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瓮乙自行维修,费用自理。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评论:当前,法院普遍存在案件任务繁重、案多人少、压力大的情况,人民调解和法院诉前调解的无缝衔接尤为重要。    

在定州,市司法局设有人民调解中心,在10个市直部门和25个乡镇司法所均设有人民司法调解委员会,拥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场所和人员,调解机制日趋完善,适时介入,达成协议的,为当事人各方出具规范完善的书面调解协议书,及时有效地把大量基层纠纷化解在诉外,已成为稳定一方、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层力量。同时,定州法院于2012年5月份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中心,依据新《民诉法》规定的确认协议效力程序,经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不经立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人民司法调解协议效力进行严格审查,以书面裁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司法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可以这样说,有了人民司法调解协议,就等于有了胜诉的凭据;有了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司法协议效力程序,当事人可以轻松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等于给双方当事人上了双重“保险”。不但大大节省了法院诉讼资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同时收到了弘扬诚信、依法行事的社会效果。    

因此,应大力提倡基层群众有了纠纷就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达成协议了,最好选择共同申请法院确认程序,何愁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    

法条链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定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